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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申根协定及申根签证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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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申根协定及申根签证简介

[政策法规]-[行业政策] 来源: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2月23日 16:51:50

 一、申根协定及申根签证概念:

1985年6月24日,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五国在卢森堡边境小镇申根(SCHENGEN)签订申根协定。该协定规定,其成员国对短期逗留者颁发统一格式的签证, 即申根签证,申请人一旦获得某个国家的签证,便可在签证有效期和停留期内在有申根成员国内自由旅行,但从第二国开始,需在3天内到当地有关部门申报。

   申根协定还包含以下原则:

    1、申根协议国家应在人员流动方面,尤其是在签证方面采取统一的政策规定;

    2、申根协议国家决定颁发在申根区域内普遍有效的统一签证;

    3、允许一次或二次入境的短期旅行签证,其前提条件是逗留的天数总和在第一次入境后半年内不能超过3个月;

    4、在申根签证使用前,各个国家的国别签证应该得到承认;

    5、根据申根协议的规定,持有任何一个申根协议成员国有效居留许可证的旅行者,3个月内无需签证可在申根区域内自由旅行。在申根区域外的旅行者,只要持有某申根国家有效的居留许可证和护照,无需办理签证即可前往该申根国家。超过90天的逗留,申请者应根据有关法律及其逗留目的申请国别签证;

    6、统一的申根签证应由协议国家的外交和领事部门颁发;

    7、原则上说,颁发某申根签证的国家应该是该签证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国家,或者是该签证持有者进入的第一个申根国家;

    8、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必须长于签证的有效期,该旅行证件必须保证申根国家以外的外国人能够顺利回到自己的国家或进入申根区域外的国家;

    9、每个国家都有权决定某人是否有权进入该国,或被拒绝入境,他国颁发的申根签证在另一申根国家使用时将得到限制,但该国必须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他协议国家;

    10、1995年3月26日申根协定首先在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七国生效,七国开始实行申根签证;1997年底,意大利、希腊、奥地利三国相继实施申根签证;自2001年3月25日起,芬兰、挪威、冰岛、瑞典、丹麦五国开始颁发申根签证。申根签证成员国至今已发展为15国,即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希腊、奥地利、芬兰、挪威、冰岛、瑞典、丹麦。

  二、申根签证的种类及申办办法:

    1、申根签证分为入境和过境两类。

    1)入境签证有一次入境和多次入境两种。签证持有者分别可一次连续停留90天或每半年多次累计不超过3个月。如需长期停留,可向某一成员国申请只在该国使用的国别签证;

    2)过境签证指过境前往协定国以外国家的签证,一般有一次、两次两种,特殊情况下可颁发多次过境签证。每次过境时间一般为3天,最长为5天;

    2、申根签证的申请颁发有以下几种:

    1)只前往某一成员国,应申办该国的签证,即“国别签证”。“国别签证”只能入、出签发国有效,不能从别的申根国家过境而进入签发国,否则应申办“申根签证”。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

    2)过境一成员国或几个成员国前往另一成员国,应申办另一成员国(入境国)的签证;

    3)前往几个成员国,应申办主要访问成员国或停留时间最长的成员国的签证,无法确定主访国时,申请往访的第一个国家的签证;

    4)前往法国、荷兰、葡萄牙等国的海外领地或托管地者,仍应向所属国家申办签证;

    5)途径或访问多个申根国家需填写行程,即所访国家及路线详情和停留时间表,提供往访国家的邀请信;申请哪个国家的签证,就使用那个国家的签证申请表,必要时受理国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申根国家有时也发本国签证,这种签证只能前往该国,不能前往其他申根国家;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

    6)超过90天的长期签证仍由所在国自行审发,已持有一成员国长期居留证者,凭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无需办理签证,可自由进入任何成员国,其停留期不得超过3个月;

    7)只办一次入境有效的“申根签证”,只能在有效期内在申根国家区域内旅行,不能中途转机去非申根国家后又返回申根国家;

    8)“申根协定”对常驻外交、公务人员未作明确规定,由各国自行办理。

    三、关于申根协定中正、灰和负名单

    申根协定把申根成员国之外的国家分为正名单、灰名单和负名单三类:

    1、正名单是指所有申根成员国和其他免办签证的发达国家,共30个国家;

    2、灰名单是指一部分成员国要求,而另一部分成员国不要求签证的国家,共20个国家,对灰名单国家是否要求申办签证由各成员国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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