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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赴日研修生脱岗出走的对策
[行业动态]-[人才动态]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收藏本页
更新时间:2007年1月25日 22:18:25

防范赴日研修生脱岗出走的对策

中日研修合作事业总体是朝着稳步、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但随着最近几年研修生派遣行业范围的拓展和数量的快速增长,一些派遣单位赴日研修生在日研修期间或在转技能实习签证之后,频频发生脱岗出走事件,出走、失踪比例逐步提高,对蓬勃发展的赴日研修事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这已引起了日本入管局、日本国际研修协力机构(JITCO)的高度关注,同时,也向中方派遣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了新课题。  
研修生脱岗出走事件有研修生自身主观原因,也有研修环境处于非法滞留者、偷渡人员密集而经教唆引起的,有日方接收企业管理粗野的原因,也有中方派出单位疏于管理与国内最初选拔人员时不够严谨的原因,等等。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谈些个人意见,谨供同行参考。
一、中日研修合作是一项双赢的事业,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

目前,中国向日本派遣研修生是我国与日本进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业务之一,日本也是目前我国企业“走出去”对外输出人员最多、排名第一的国家。
为了做好该项研修事业,日本政府及日本研修生管理最高机构国际研修协力机构相继制定和修订了日本《出入境管理基本计划》、日本国《关于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的入境、居留的指针》、日本国《技能实习制度推进事业运作基本方针》、日本国《关于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事业的研修补贴、工资及管理费等的指导方针》、日本JITCO《面向研修生、技能实习生的研修、技能实习指南手册》。今年3月,日本入管局又针对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修订了不正行为的认定标准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其目的是将这项研修事业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让研修事业有序健康地向前发展。所以,中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赴日研修生及技能实习业务不能等同于一般普通的国际劳务业务,要理解赴日研修业务的重要性与它的特殊性。只有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才能有效地指导相关部门形成共识,一旦企业发生研修生出走事件,能为派出企业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地处理好出走事件,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研修生在日本中途脱岗出走、滞留不归是一种违反日本法律的行为
根据日本入管法规定,研修生仅限于进行与研修、技能实习相关的活动,禁止兼职等以金钱为目的的非法就业,严禁脱离研修或技能实习,严禁逃走、失踪。一旦发现从接收单位逃走,将会被强制遣送回国。1995年,日本政府对入管法进行了修订,对外国人非法滞留者增加了“非法在留罪”。日方认为,非法滞留者将会给日方社会、经济、治安等方面带来恶劣影响。所以,研修生的非法出走、滞留不归行力是一种违反日本法律制度的犯罪行为。
中方各级派遣单位在研修生出国前教育中,必须反复向研修生强调,研修生赴日学习技术是中日双方派遣单位与接收单位的一种约定,研修生在日本满三年研修、技能实习之后,必须无条件地返回中国。如中途脱岗出走或滞留不归,将触犯日本国《出入境管理法》,违背中日双方组织签订的合同,其后果十分严重。
对日本政府来讲,日方不会对这类出走人员放任不管,他们将会采取各种手段与行动来打击滞留不归人员。
对出走非法滞留下来的人员来讲,由于出走之后,所在日方会社必然会向当地警方报案,向日本入管局报告,其有效签证期限必然会被强制注销,其身份也自然“黑”了下来,他们以前在日方所在会社参加的有关保险也就自然失效,有病不能上正规医院看,发生工伤无法理直气壮地索赔,打黑工挣来的钱不但很难得到合法收入的保障,还要承担被任意克扣的风险。这种日子是欲哭无泪,想投诉无法投诉,每日心情忐忑不安、惶惶不可终日,与偷渡者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其最终下场还是被日本警方抓住,有的坐牢,有的罚巨款,有的被强制遣送回国,这些事例举不胜数。
另一方面,出走人员事件的发生给中方派遣单位造成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是巨大的,派遣单位一定会使用法律手段,按照出国之前与研修生签订的合同,依法追究出走人员或其担保人的经济赔偿责任,通过诉讼教育更多的研修生遵纪守法,谁违约谁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日方接收会社来讲,日本地方入管局将给予该会社三年以内不准接收研修生的处罚。
三、严格选拔程序,注重家庭调查工作
为了减少研修生出走,派遣单位首先要在国内选人过程中,注重选拔程序,尤其是注重家庭调查工作,这一环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比较繁锁,但其重要性不能低估。众所周知,对研修生的技术要求、文化水平可以通过考核获知,对研修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可通过检疫局体检获知,而对研修生的内心动态、思想意识、出国动机、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不能通过几次面试就详细获知,而要真正实地到其家庭作一番调查,通过向家庭及当地村委会、社区、派出所、四周邻坊的了解,可以掌握其更细致的情况。如已结婚的,配偶是否完全同意出国?在国内有否欠债?什么原因欠债?在日本有否亲戚?个人脾气性格如何?担保人的经济状况如何?担保人是否真实意思的担保?担保人对承担的连带经济赔偿约定是否清楚明白?等等,通过一系列问题的调查了解,对该研修生的思想动态、家庭状况等内容进行评分与考量。凡是家访工作做得越细、越到位的派遣单位,出走率就越低。所以,家访工作是基层选人单位重中之重的一环工作,决不能以几次面试取代家访工作。一位职业技校的校长告诉笔者,如赴日研修年龄日方可以放宽到18岁,那么学校最清楚哪些学生可以去、哪些学生不可以去。因为学校全日制教学,对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管理了如指掌。而基层派人单位在选人时,不可能像学校那样一目了然地掌握研修生内在的心理状况,所以只能用家访的形式去弥补,各基层选人单位要尽可能地花时间去做好家访工作,这是预防研修生出走的第一关。
四、加强在日本研修管理,积极为研修生排忧解难
预防研修生出走的另一条措施是,派遣单位要加强在日本的研修管理力度,积极为研修生排忧解难。根据日本入管局和JITCO的规定,研修生到达日本后,由日方接收团体为主管理,日方接收会社负责具体管理。但实践证明,这种管理体制还有一些缺陷。当研修生在日发生各种困难时,很难与所在会社进行有效的沟通。主要原因有研修生自身语言水平问题,有中日双方对不同事件评判与理解不相同的问题,有日方自身发生错误强制性追加到研修生头上的问题,甚至有一些日方会社故意刁难、语言粗鲁而引起的问题,等等。一旦双方沟通失败,往往会发生难以想象的事件,一些研修生不够理智,以三十六计“走为上策”来对待。
当今,国内大公司、大集团在派遣研修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数量之后,往往会在日本设立事务所或代表处来参与研修生的管理,虽然这些中方单位每年在日本开销不菲,但在研修生管理上确实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并且研修业务越做越大。当然,中方的这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得不到日方政府入管局的认可,这是目前中方驻外管理机构签证中遇到的一件憾事。
在驻外机构的管理中,要更加注重人性化的管理,要制定一些规章制度,采取一些奖励措施,如对各会社研修点的领队(班长)发放电话卡,实施规定时间汇报制,驻外机构要制订计划,定期到研修点巡回检查,加强与研修生的沟通,把驻外管理机构当作是研修生之家。驻外机构更重要的是经常与所在研修会社保持电话工作制,要倾听所在会社反映上来的意见,并进行分析、梳理,既要认真听取日方会社反映出来的问题,又要站在研修生立场进行维权。所以,一些驻外管理者常常感叹里外做人难。对研修生的沟通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迅速及时将研修生出现的各种问题反馈到国内派人单位,要请研修生家属、担保人共同配合做好研修生的思想沟通工作。对研修生提出的问题,一时日方不能解决的,驻日机构一定要非常详细地向研修生说明情况,取得研修生的谅解,同时还要督促日方会社尽快落实到位。驻日机构是日方会社与研修生之间的桥梁,这座桥梁要保持平衡稳固,需要耐心仔细、不厌其烦的工作,同时又要据理力争向日本会社争取研修生的权利。
五、国内基层派遣单位要加强做好研修生外派以后的跟踪服务工作
研修生赴日以后,国内基层派遣单位不是一送了之,而是要协助主送派遣单位或驻日机构的跟踪服务工作。这项工作做好了,也是积极预防研修生出走的措施之一。研修生外派后,前半年的关键期到一年后技能实习的活跃期都会出现五花八门的思想问题,中方驻日机构或日方会社都会将出现的问题反馈国内。那么,国内基层派遣单位要找到研修生的家属和担保人进行分析,如果是研修生本人问题,要做好规劝工作,家属及担保人在做研修生思想工作时,不要一味地埋怨、训斥,而是要以遵守出国之前签订的合同为基准来说服,让研修生在日本最困难的时候时刻记住两个字“忍”、“退”,忍一下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基层派遣单位要定期召集研修生家属和担保人开会,通报研修状况,交流研修信息,对一些研修生家属提出的困难,基层派遣单位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去解决,如能妥善处理,会感动在日的研修生。
六、做好对出走人员的法律诉讼工作
起诉研修生出走,要求研修生或其担保人赔偿派遣单位的经济损失,其个案在全国不太多见。主要原因是一些派遣单位怕起诉后官司久拖不判,劳民伤财。更担心的是,万一被判为派遣单位败诉,面子往哪里放,而且会影响已派到日本的研修生,促使更多的研修生出走或滞留不归。所以,一般的派遣公司往往会采取不了了之的做法。但是,笔者还是倾向于企业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坚决起诉出走的研修生或其担保人。这项工作如能做好,可以教育更多的研修生,可以震慑已出走的研修生早日投案自首。
研修生出走的行为,在日本已触犯日本入管法,被抓以后会按日本法律制裁。国内对研修生的出走行为认定为研修生违约行为,即违反研修合同,触犯我国民法有关条例。所以,国内派遣单位一定要理清思路,认真做好起诉工作。
1.首先是做好取证工作:
(1)由日方所在会社证明研修生出走的情况,并经当地日方公证机关经过公证,再提交中国驻日本大使馆领事部出具认证书。这二份证据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有关“二证”手续及程序办理可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驻日本代表处咨询。
(2)提供研修生出国之前与派出单位签约的研修合同及保证书,检查合同条款对“出走”、“滞留不归”是如何约定和处罚的,提供研修生担保人的经济担保合同或其它抵押合同等。
(3)提供派出单位、驻外机构制订的赴日研修生管理条例、规章制度及JITCO的研修指南手册等文书。
(4)由驻外机构提供的出走人员以后的相关补充资料;在收集证据时,越详细越好,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其次是挑选懂外经方面业务的律师,这类案件在全国判例不多,各地方法院会有不同的理解,要先与法院沟通,让法官真正了解到研修制度的内涵意义,研修制度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的作用,研修生出走是危害到中日两国、企业、个人四方利益等等。
2.起诉阶段中,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与理解,尤其是当地公安部门、安全部门、外经贸部门、外事部门、劳务部门和研修行业对口的政府有关部门。
3.起诉获胜后,可在当地通过新闻媒体、广播电台、报刊网络进行广泛的宣传,倡导出国要遵纪守法,违法违约将受到法律制裁。
七、其它建议
除了上述一些对策外,对研修生派往什么地区、什么会社都要详尽了解,如日本一些地区是偷渡者密集区、滞留不归者集中点,派往这些会社的研修生要以什么标准派,都要详细推敲与分析,制定措施,如能把这些环节、流程做细,研修生出走率就会大大降低,中日研修事业会越做越大。为此,笔者最后再提出四点建议:
1.充分发挥已成立的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专家组的作用,对研修生出走的对策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
2.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国内公安部门介入研修生出走的调查工作,为派遣公司参与诉讼打下基础。
3.在派遣公司起诉出走人员时,国内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从发展当地对外经济的政治高度认识案件,从快处理,并加大执行判决后出走人员需承担的经济赔偿力度。
4.承包商会对研修生出走事件可召集一些派遣公司参加专题研讨。对一些派遣公司诉至法律、起诉出逃人员胜诉的典型赔偿案件要进行媒体宣传,一方面可供成员公司借鉴学习,另一方面对研修生提高法制意识具有较好的示范教育作用。
笔者相信,只要政府主管部门重视,各派遣公司规范选人、规范合约,国内外机构加强管理,研修生出逃案将会大大减少,中日双方开展的研修事业前景将是一片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