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利比亚外交部领事司照会周知驻利比亚使团,告利比亚公安部长于2007年1月27日签署法令,决定将对在利外国人进行清查和登记:
— 所有在利比亚居住或工作的外国人(包括阿拉伯人)都必须前往离住地最近的警察局登记。
— 所有在利比亚停留超过一个月的外国人(包括阿拉伯人),不论以何种理由入境,都必须进行登记并根据其具体情况领取绿色或红色身份证。
— 外国人必须在进入利比亚后的1周内前往管辖其住地的警察局登记。
— 外国人可到各警察局为此专门设置的部门履行登记手续,换领身份证则需去移民局办理。
— 除非事先获得利劳动部批准,否则不得为正在利比亚公营和私营机构工作或持工作签证来利的外籍人士颁发绿色身份证。
— 根据1987年关于外国人出入境及在利定居的6号法令中第22条规定获得族群身份证的外国人无须办理登记和换证手续。
— 改变在利住址或工作的外国人必须前往离新住址最近的警察局进行登记。
— 利比亚有关部门将采取必要措施逮捕和驱逐那些在此规定生效后的一个月内仍未办理登记和换证手续的外国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