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许可证只发给那些乌克兰所缺乏的、需要引进的外国人才,以及其他有足够理由聘用的外国专家,或根据两国之间的劳务协定招募的外国劳工。
2.在乌境内活动的各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外国经营活动主体,均可以在获得劳动就业许可的条件下雇佣外国人劳动,乌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在国家就业中心登记的就业基金纳税人可以接受外国人工作。
3.邀请外国人工作的雇主需要及时向外籍雇员解释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自由和义务,对其进行有关登记,并负责为其及时办理在乌居留的手续。
4.乌克兰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国家就业中心或其委托的各州就业中心、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以及基辅、塞瓦斯多波尔市的就业中心对邀请外国人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办理和签发劳动许可。
5.为获得劳动许可,雇主须向有关就业中心提交以下全套文件:
——申请(任意格式);
——书面陈述使用外国人劳动的必要性及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及工作条件的可能性。 ——外国和乌克兰经营活动主体执行定量劳务合同的副本(如签有该类合同);
——经营活动主体的章程和营业执照副本;
——外国人名单,注明其姓名、出生年份、护照号码、职业、性别等;
——雇主与外国人之间的合同草案副本;
——用工单位经办人员的委托书;
——申请者的文凭复印件及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税务部门开具的用工单位纳税证明。
——交纳就业申请办理费的收据。
6.在乌定居的外国人以及乌克兰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外国人无须劳动许可。 7.在上述文件递交后30天之内,就业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颁发或拒发劳动许可的决定。劳动许可有效期为一年,申请者在期满前至少一个月内可向就业中心要求延期。获得劳动许可的外国人在乌连续工作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四年,此后必须间隔六个月后才能再次提出办理劳动许可的申请。劳动许可的延期是向内务部门申请居留延期的根据。
8.无论劳务市场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在下述情况下可不予颁发劳动许可:
——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内容与乌克兰法律或国家间的协议有所抵触; ——劳务合同中保证提供的工作及生活条件比当地同工种的工作条件还差; ——伪造有关文件或不如实填写;
——意欲担任或从事根据乌法律规定仅属于乌克兰公民的职务和工作;
——在乌境内曾有违法事实者。
9.就业中心因审核劳动许可申请和延期许可有效期产生的费用,由雇主按照免征税的居民最低收入的10倍进行支付。
10.因雇佣双方任何一方倡议或外国就业者的过失提前解除与雇主的合同,或雇佣双方为获得许 可而提供信息不实的文件这一事实确立,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外国劳动者被视为不宜在乌居住的人,以上均导致劳动许可的取缔。雇主在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发生后3日内通知有关就业中心和内务部门。 11.雇主在外国劳动者开始和停止工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这一日期书面通知有关就业中心并在相应内务机关对外国人护照证件进行登记。
12.在外国劳动者工作期满后,雇主须向有关国家税务机关通知所得收入和应纳税款。 13.如外国劳动者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因并不适宜的理由未开工,雇主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应的就业中心和内务部门,在本款和第8款规定的情况下,外国人应从乌克兰离境。 没有劳动许可办理就业的外国人应从乌克兰离境。内务部门按照乌内阁《外国人进出境和过境管理规定》驱逐外国人出境。 14.根据《乌克兰居民就业法》,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未经国家就业部门许可而使用外国人劳动,每雇佣一人将被国家就业部门克以居民最低收入50倍的罚款。罚款划入居民就业基金。
15.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基辅市和谢瓦斯多波尔市就业中心对企事业单位向外籍雇员提供必要的居住和活动条件进行调查,对劳动许可证期限内雇佣外国人劳动的效率进行分析,并在必要时将信息报国家就业中心。
16. 对于拒绝颁发劳动许可的行为可以向国家就业中心进行申诉。
17.劳动许可表按照乌内阁1993年4月19日决议确定的方法由国家就业中心预订,该表是严格登记的文件。
为监督劳动许可表的登记、保管和使用以及按照国家就业中心确定的程序销毁损坏的许可表,应在相应的就业中心进行代理审核。
18.国家就业中心确定劳动许可表登记、保管和销毁破损许可表的管理办法。
有关就业中心每月一次向国家就业中心上报外国人劳动许可办理情况和按照国家就业中心规定的格式使用许可表的情况。
19.在劳动许可有效期满后,雇主应将劳动许可退还有关就业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