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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新加坡劳务合作合同的主要条款
[政策法规]-[行业政策] 来源:中国承包工程商会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收藏本页
更新时间:2007年2月7日 15:34:57

外派新加坡劳务合作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为促进我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保护我输新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新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合同主要条款。

二、外派新加坡劳务合作合同是指以经确定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为一方、新加坡雇主(含经商务部批准的在新加坡注册的中资分公司、子公司)为另一方的有偿提供劳务的合作协议。

三、合同主要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署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

(二)合同工作内容:职务(工种)、人数、技能要求;

(三)合同期限:以新加坡政府批准的工作准证期限为准,雇佣起止日期,合同期限可以延长;

(四)报酬:明确劳务人员月基本工资应不低于650新元、确定工资及奖金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日期;

(五)工作/休息时间:明确按照新加坡雇佣法令的规定确定每周工作时间。明确法定节假日和劳务人员带薪病假、带薪休假的具体标准;

(六)加班费:按新加坡《雇佣法令》明确超时工作以及节假日加班付费标准;

(七)国际旅费:明确劳务人员往返国际旅费的承担方式;

(八)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明确劳务人员应享有的工作条件与安全措施;

(九)食宿和工作交通:明确劳务人员食宿的承担方式,若由雇主提供,雇主应提供符合新加坡政府规定的居住条件和必不可少的设施,负责住处至工地的往返交通;

(十)保险、医疗:合同中必须明确雇主应为每名劳务人员办理保险并承担费用,明确劳务人员病、伤、亡的具体处理办法;

(十一)税金:明确外国劳工税由雇主承担;

(十二)保证金:明确5000新元履约保证金不交付新方雇主,新方雇主也不得从工人的工资中逐月扣除该笔费用;

(十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明确在执行合同期间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发生而造成中止合同的处理程序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十四)解聘:明确劳务人员被解聘的条件及解聘程序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十五)仲裁:明确执行合同期间产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明确仲裁机构名称;如通过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和诉讼地;

(十六)法律手续:明确雇主(或中介机构)应负责办理劳务人员的入境、工作准证、居留手续,并负担有关费用。经营公司应负责办理劳务人员的出国手续、护照和出境手续。劳务人员应负责提供本人真实无误的履历表、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十八)明确劳务人员在国内与新方雇主直接签定雇佣合同,且该雇佣合同适用于新加坡法律。雇主不得在工人抵新后另行签定新的合同;

(十九)明确凡雇佣合同内容与新加坡《雇佣法令》相抵触的,以《雇佣法令》规定的内容为准。

四、经营公司应严格按本合同主要条款签约。对违反本合同条款签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报请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五、本合同条款自2003年7月22日承包商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书面表决通过后实施。

六、本合同主要条款经承包商会第四届理事会授权,由承包商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