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方或外方的中介公司、中间人必取的费用或酬金,也包括在12.5%的管理费中,不允许外经公司以中介公司、中间人的名义向劳务人员再加收任何费用。 5、对赴日和新加坡的研修、劳务人员,一年合同期内的,可以一次性收取管理费。一年合同期以上的,从第二年开始应分期收取管理费。
6、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派劳务的收费管理,自2000年6月1日开始,各外经公司送审赴日、新加坡陆地劳务人员的《外派劳务出国报批表》时,需同时附上外经公司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 7、各外经公司在办理外派劳务业务中,必须严格按上述通知收取管理费,对不按规定超收费的单位,一经举报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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