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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常识
 
BC省雇佣标准法-休假
[国外常识]-[社交礼仪]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收藏本页
更新时间:2007年6月6日 10:21:28
 休假

    根据雇佣标准法,在以下情况,雇主必须批准雇员休假,但不须支付薪金,休假包括:
 
(1) 怀孕休假(Pregnancy Leave):

    由2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怀孕休假的法例有所修改。怀孕母亲如于2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后开始休假,新法例雇员可享有17个星期的无 薪怀孕休假,再加35个星期的育儿休假。若怀孕母亲于2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开始休假,旧法例下,雇员只可享有18个星期的无薪怀孕休假及12个星 期的育儿休假。

    若雇员仍然因产后健康问题而不能工作,经医生的证明,可继续要求不超过六个星期的无薪怀孕休假。

    怀孕休假是要在放假前最少四星期向雇主申请,申请要以书面方式,并附上医生证明书证明申请人确实怀孕及预产日期。而开始休假不可早过预产期十一个星期。

    通常法例规定雇员在产后至少六个星期才可复工,如雇员想提前复工,必须在复工前一星期以书面通知雇主。

    若产后或终止怀孕后才首次要求怀孕休假,雇员可享有高达六个星期的休假,由生产或终止怀孕当日起计算。

(2) 育婴休假(Parental Leave):

    申请育儿休假的人士包括亲生父母及领养父母。由2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育儿休假的法例有重大的修改。以前,育儿休假只有12个星期,但由2000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若怀孕母亲于当日或之后开始休假,新法例给予母亲雇员可享有17个星期的无薪怀孕休假,再加35个星期的育儿休假。

    若怀孕母亲没有放怀孕休假,其育儿休假可增加至37个星期。

    如母亲申请育儿休假,必须要紧接着怀孕休假,除非雇员与雇主同意下,作出其它安排。

    若初生婴儿的父亲申请休假,而休假是于2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后开始,育儿休假可长达37个星期。

    亲生父亲放育儿休假的话,必须在孩子出生后52个星期内休假。

    至于领养父母,休假必须在领养孩子的52个星期内开始,于2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领养父母也同样可享有37个星期的育儿休假。

    若婴儿的健康有问题,需要父母更长时间的照顾,可向雇主申请多五个星期的无薪育儿休假。

    亲生父母若放育儿休假,必须在放假前四星期以书面方式向雇主申请。

(3) 照顾家人休假:

    每个雇员于受聘年度内可享有五天无薪休假去照顾直系亲属的健康及教育问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监护人、兄弟姊妹、孙、祖父母及与雇员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这休假是不能每年累积起来。
(4) 丧假:

    每个雇员于其直系亲属死亡之后,可要求三天的无薪休假。这三天假期并不一定要连续休假或必须由亲属死亡当日开始休假。

(5) 陪审员工作休假:

    若雇员要到法庭担任陪审员工作,在任期内可获得无薪休假。

    雇主必须留意,在雇员休假期间,仍然是受聘于公司,有权享受雇员应有的福利,例如计算年假、终止受聘的补偿金、退休金供款、医疗保险及其它公司所提供的福 利等。雇主是不可以由于雇员休假而将他们开除,而且亦不可以基于这个理由而改变他的工作条件,除非雇主预先获得雇员书面同意。当雇员休假完毕,可返回原有 工作岗位或相同职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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