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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务人员来新前是否要向新加坡雇主或新加坡政府人力部交纳5000新元的入境保证金?

[政策法规]-[免费咨询] 来源:商务部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8月14日 21:02:20

  为了便于移民管理,防止任何雇主对其引进的外国劳务人员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在外劳完成就业合约后不及时地将其遣送回国,致使外劳逾期滞留在新加坡,新加坡政府人力部规定,任何雇主在引进外劳时都必须向人力部交纳每名外劳5000新元的抵押金。该抵押金可以以现金的形式交纳,也可以以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交纳。如果以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交纳,一般公司只要向保险公司交纳120-150新元的保险费,即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保函。所以,为了有更多的流动资金,绝大多数公司都选择用购买保函的形式来交纳外劳入境抵押金。

  新加坡政府人力部重申,交纳外劳入境抵押金是每个雇主的责任,不是外劳的责任。因此,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提醒所有赴新工作的中国劳务人员,他们不应该向新方交纳入境抵押金,中国的有关劳务代理公司也不可以代新方向工人收取入境抵押金。如果任何来新劳务仍自愿向雇主交纳入境抵押金,或者中国劳务代理仍继续安排中国劳务人员向新方雇主交纳入境抵押金,当劳务人员离境收不回入境抵押金时,我馆没有责任帮助其追讨这笔抵押金;同时,我馆将把有关情况报告国内有关主管部门,建议主管部门吊销责任代理公司的外派劳务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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