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政策与法规

2014-06-16 09:41:38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251


来源:中国侨网 

 

  美国投资移民是移民法中职业移民项的第五类优先移民,简称 EB5。该法案是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的移民签证类别,创立于1990年,旨在吸引外资、创造就业机会、刺激美国经济增长。

  美国政府于1993年在EB-5移民法规基础上又增设了“区域中心法案”,将移民申请的门槛降低,投资金额从原有的100万美元减少至50万美元(偏远或高失业率区域);对“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又由于EB-5对申请人的要求相对宽松,没有语言、年龄、教育、背景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投资资金是合法所得即可。使得EB-5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审核时间最短、条件资格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途径。此移民类别的特色是“全家移民”,即投资人、其配偶和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以同时申请移民。

  EB5投资签证限定了投资人申请的实体经济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主要类型包括: 


  1.创立一个新的商业企业

  2.收购重组原有企业,使之成为一个新的商业企业

  3.投资一个存在的企业并产生40%的净值或员工人数增长

  4.区域中心,成为项目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每年有10,000个投资移民(EB-5)签证配额,其中3000个配额预留给投资目标就业区(TEA)的投资者,3000个配额预留给投资区域中心的投资者。

  投资的具体要求为:

  从投资金额的方面,一般来讲,美国移民局要求最小的投资金额应不少于100万美元。如果投资在目标就业区域,即高失业率(全国平均失业率的150%)或特定的偏远地区,投资金额为50万美元。投资的资金可以包括现金,机器设备,库存,有形资产或现金等价物等。

  创造就业岗位的角度,投资的新的商业企业需要在两年内(即I-526被批准后到I-829解除的时间)创造不少于10个全职工作的机会为有资格的美国员工。对于参加区域中心计划的投资人,需要证明区域中心正在按照其被批准的商业计划运营;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投资人,需要至少保持投资时的雇用员工人数。

  同时,美国移民局明确规定了投资移民的风险性:

  1. 资金一定要投资在有风险的行业中, 否则该投资者的申请可能被拒。

  2. 不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及创造出的工作职位会被计入到投资者名下。

(来源:美国《侨报》)

(佚名)


标签: 出国劳务 出国劳务信息 出国打工 出国务工 移民 美国  

政策法规»行业政策  最新文章
政策法规»行业政策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