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国劳务 三男子骗45万元获刑

2015-10-07 15:45:39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355


辽沈晚报讯  三名男子以能为别人办理出国务工手续行诈骗手段,4个月间,骗取20多人出国务工保证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58600元。

昨日,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从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诈骗案,三名被告被依法判刑并处罚金97万元。

2014年9月初,家住铁岭市的房某、庄某和陈某等人通过铁岭一家公司报名去迪拜出国务工,后陈某未去成。9月11日,因在迪拜的工作与之前承诺不符,房某、庄某等人回国。

此后,房某带着庄某来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在城区租房成立了“迪拜中原集团建筑公司”,以到迪拜出国务工能赚取高额报酬为由吸引他人报名。

房某担任总经理,并化名“桥国伟”,负责全程接待想出国务工人员。庄某则担任总经理助理,帮助房某从网上查询出国资料和刻章样本,与房某一起私刻印章,张贴广告。

当年9月下旬,陈某从铁岭老家看望房某庄某二人,并为房某带来他妻子给他的2万元钱。10月初,在房某的邀请下陈某再次来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并伪装成上级公司的“陈经理”,取得“中原集团”工作人员及部分被害人的信任,并与庄某一同张贴广告。

自2014年9月至12月,三人以有能力办理出国劳务为由骗取20余人出国务工保证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58600元。2014年12月15日经人举报,房某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27日,庄某、陈某也被抓获。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房某、庄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三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房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庄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对被告人庄某应依法从轻处罚。

因被告人陈某的作用更小,故依法应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返还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被告人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70000元。被告人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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