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旅游为名组织他人出国务工 捞金不成被判刑
2016-04-05 08:54:20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682
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某劳务公司的老板王某和社会人员张某经商议,以旅游为名组织人员去韩国济州岛出国务工,从中获取利益,没想到在韩国边检时被发现。
身边的事儿
从2014年开始,西峡县某劳务公司老板王某和社会人员张某,打起了组织人员出国打工的主意。
王某和张某先后组织西峡县部分乡镇的村民晋某某、朱某某等12人,通过旅行社参加韩国济州岛五日游,并收取每名出国务工人员5万元的介绍费。2015年4月30日17时许,王某、张某及12名出国务工人员一同抵达韩国济州岛机场,在边检时因王某等7人形迹可疑,被韩国边检扣留并遣返,张某与4名出国务工人员顺利通关,至今未回。
结果
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理解析
对于该案,主办检察官陈雄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及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农村务工人员将目光投向境外,做着出国打工海外捞金的发财梦。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非法出国打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都属于偷越国境行为。
该案中,被告人王某为成年人,其主体身份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要求,主观上其明知是组织他人去韩国务工,客观上其伙同张某组织晋某某、朱某某等12人以旅游为名通过旅行社去韩国非法出国打工,属于提供虚假的出境事由,骗取出境证件,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法院遂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上述判决。
标签: 出国劳务 出国劳务信息 出国打工 出国务工 旅游 捞金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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