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劳工法律、规定和政策

2010-09-11 17:20:29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18699


劳动就业规定

(一)劳工法的核心内容

香港主要的劳工法例,包括保障基本工作待遇的法律《雇佣条例》,规范工会权利的《职工会条例》,关于保障工伤职业病的《雇员补偿条例》及各类职业病条例,处理劳资纠纷的《劳资关系条例》、《劳资审裁处条例》等。

【基本雇佣条件的规定】

保障雇员基本权益的法例是《雇佣条例》,该条例对于雇佣合约、解雇、工资等做出了规定。

劳工受《雇佣条例》保障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劳工与聘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但法例没有对雇佣关系做明确的界定。根据法庭案例,考虑因素一般包括雇佣者提供的各项服务条件和工作情况;二是符合《连续性契约》,法例规定雇员每星期工作18个小时以上,连续工作4个星期,即属于《连续性契约》,可以享有《雇佣条例》规定的保障(工资保障、工伤权益不在此限)。

【休假日】

    除青少年劳工(15-17岁)外,《雇佣条例》并没有对工作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只规定休假日,即每周必须至少有一天休假日,工作满3个月,可享有有薪法定假日。工作满一年及第二年均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满第3年可享有8天,以后每年增加一天,直至14天;在病假方面,有注册西医证明,连续病假4天,才可享有正常工资五分之四的病假津贴,低于4天即无薪。而病假最多可休息120天(需有足够累积额,工作第一年,每月可累积2天,第二年起,每月可累积4天,最多至120天)。

【工资保障】

工资是指所有因工作获得的经常性报酬,包括底薪、津贴、佣金、奖金、加班费等。所有假期工资,各类补偿均依次定义为工资。

香港没有最低工资标保障,只有支付工资及扣取工资的限制。根据《雇佣条例》,雇主必须以金钱如现金、支票,在工资期(工资期不可超过一个月)期满的7日内支付工资,否则即属违法,雇员可追讨工资和利息,而工资若超过期满1个月仍未支付,则雇员有权认为被雇主变相解雇,而追讨解雇补偿。如果员工因不小心损坏雇主物件,雇主每次只能在工资中扣除300元。

另外,如果雇员是受雇于建筑业内的分包商,雇员有权向总承建商追讨欠薪(只限首2个月工资)。

【解聘】

在试用期一个月内,雇佣双方任何一方均无须预先通知可终止合同,试用期第2、3个月内则需7天预先通知(双方另有协议除外,但不得少于7天),或以代通知金代替。过了试用期,终止合约的通知期,由双方协定,但不得少于7天。若双方没有协定,则视为1个月。

若果雇员犯严重过失被雇主解雇,则无须支付代通知金。而若雇员遭到虐待或不合理更改工作条件,则雇员有权视为遭雇主变相解雇,有权追讨代通知金和其他补偿。

【解雇或离职补偿】

根据《雇佣条例》,如果连续为雇主服务满2年遭雇主无理解雇(非雇员犯错,但有实质解雇理由即不属无理解雇),可以追讨终止雇佣金,包括代通知金(有预先通知除外)、比例年假及长假服务金。不过,如果雇主设有公积金的,雇主可以选择支付长假服务金或公积金雇主供款累积部分,可在二者选其高者。

如果雇员在工伤未判伤前、病假期间、怀孕期间或因参与工会、举证雇主违法事项而被解雇,则属不合法解雇(适用于一切年资)。雇员可追讨终止雇佣金外,亦可追讨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偿金(视解雇对该员带来的损失确定补偿金额)。

如果雇员属于裁员或公司倒闭,雇员服务年资又满2年,则可获得遣散费,遣散费计算与长假服务金相同,而且须与公积金雇主供款部分相对比,可在二者选其高者。

【欠薪及遣散保证】

    政府成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以保障工人的欠薪及遣返费用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是从公司每年的牌照费中抽取。按规定,工人可向基金申请:(1)代通知金不超过22500港元;(2)欠薪的保障限额36000港元;(3)遣散费不超过36000港元可全数领取,超过36000港元则以50%计算。当雇主无法支付欠薪或遣散费时,工人即可向基金申请。

【工伤、职业病】

《雇员补偿条例》及其他个别职业病的条例规定了由于职业灾害引致的伤亡、职业病的补偿。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规定,所有雇主必须为雇员购买劳工保险,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伤,或搭乘雇主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场所途中伤亡,雇主及雇主的上级承建商须负责。

如果雇员因工伤而须休假,可获得正常工资五分之四作为工伤假工资。如果工伤属永久性伤害或死亡,可获得赔偿。永久性伤害最高赔偿额为8年工资,死亡赔偿额为84个月工资。伤残另有最高不超过35.1万港元的长期照顾费。如果工伤是因为雇主的疏忽引致,则雇员可循民事诉讼追讨疏忽赔偿。

关于职业病方面,雇员如果因职业病而引起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甚至死亡,可获得赔偿,赔偿额与工伤相同。

如果工人是在丧失工作能力之前的法定期间为多名雇主从事同类或类似工作而引致,则各雇主须分担赔偿责任。

另外,一些类别的工作,工人转换雇主频繁,如建筑业;又或者,雇主在多年前已经结束营业,但工人在多年后,病情才恶化,如失聪(失去听觉),针对这种情况,特区政府成立了一些赔偿基金,如肺尘埃沉著病补偿基金、失聪补偿基金等。

【职业安全健康】

    对于工业安全,主要依据的法例是《工厂暨工业经营条例》,此外,还有一些对各类机械的使用规定和涉及化学品使用的条例,以及消防条例对走火通道的规定等。《职业健康条例》是保障各行业员工(包括服务性行业、文职人员等)职业健康的法定依据。

【组织工会权利及集体谈判权】

《职工会条例》规定,只要有7人以上即可组织工会;同一企业或同一行业,可以有多个工会并存。《职工会条例》还对工会的组织、财务运用等作出规定。

工会权利方面,工会发动工业行动(不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况下),如罢工等,可以免除民事责任,即雇主不可以因为工会发动工业行动导致其经济损失,而向工会及其会员追讨补偿。

【劳资纠纷的处理】

在香港,劳资纠纷的调解依照《劳资关系条例》进行。发生劳资纠纷,一般由劳工处劳资组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功,所争议的内容涉及劳资审裁处管辖范围的则交劳资审裁处裁决。

在调解过程中,工会扮演协助工人的角色,但在这方面并没有条例的保障,雇主可拒绝工会参与调解会议。在劳资审裁处,每宗案件由单一法官审理,而诉讼双方不可聘请律师,使裁决得以廉宜快捷的方式进行。但工人可委托工会职员代表出庭,而雇主可委托商会职员作代表。不过劳资审裁处所审理的范围只是涉及违反雇佣合约及《雇佣条例》的索偿,除此以外的索偿,需往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

依据《劳资关系条例》,若劳资纠纷严重,以致对社会造成很大影响,通过普通调解无法使双方遵守协议,则特区政府首长可以会同行政会议委任调查委员会或者对工业行动颁布冷静期。特区政府首长会同行政会议也可委任仲裁庭,对有关纠纷作出仲裁。

(二)外国及内地人在香港工作的规定

【优秀专业人才赴港计划】

为提高香港制造业或服务业的竞争能力,特别是知识密集型和高增值行业的竞争力,自2000年起,香港特区政府放宽对内地、澳门、保加利亚、罗马尼亚、蒙古等国居民来港工作的限制,从内地和海外输入优秀人才来港工作。

1、配额及行业

本计划不设限制,也不限行业。雇主可自行决定须输入的受聘人数,以此促进以科技和人才为主的行业务。以下是一些可申请输入受聘人的行业范围,但并非所有行业都已列出。入境事务处必须按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予以考虑。列明范围如下:

    1)属于改良科技提升香港现有发展实力的范围。例如资讯和通讯科技、电子、先进制造科技、产品设计、包装设计及供应链管理;

2)属于香港与内地的特殊竞争优势的范围,例如中医药和中文电脑软件;

3)配合现有工业群发展的范围,例如为资讯和娱乐事业而开拓的多媒体科技;

4)为纺织品和成衣、塑胶、金属和建筑业而开拓的原料科技;

5)籍发展科技能力来解决问题的范围,例如土木工程、电讯和环境科技。

2、入境安排

获准来港的受聘人员将获签发一个进入许可/签证标签,而该标签将由其在香港的雇主前往入境事务处领取。受聘人应把进入许可/签证标签贴在其旅行证件的空白签注页内,并需在抵港时向入境事务处人员出示。

内地居民(包括暂时在香港或澳门居住的内地居民)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适当的赴港签注。入境事务处会定期内地的有关部门提供一份成功申请来港的受聘人名单,以便受聘人申领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赴港签注。

3、资格范围

    本计划是开放给以下类别的受聘人,但受聘人必须符合[申请资格]业内所开列的条件和一般的入境条件(例如无任何不良入境记录);

内地居民;

现居海外的内地居民;

移居澳门的前内地居民;

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及蒙古国民;

其他根据现行入境政策可获准来港工作的人士。

目前在香港大学修读深造课程的内地研究生在修毕课程后,也可根据本计划申请留港工作,但必须提供所读大学有关学系的系主任或学院院长支持其申请的推荐书。如果上述申请获得批准,受聘人须先返回内地,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申办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适当的赴港签注,方可来港工作。

4、逗留条件

1)延期逗留

获准来港的受聘人在入境时,通常会获签发为期12个月的工作进入许可/签证,视其雇佣合约的有效年限而定。受聘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逗留,但只有在输入的受聘人仍然符合本计划所规定的入境资格下,有关申请才获考虑。如申请获得考批准,受聘人所获准的延期逗留期限,通常会以2-2-3年的模式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以较短者为准)而批出。他们在港连续居住满7年后,可申请香港居留权。

2)转换工作

受聘人来港后的首年一般不准转换工作,一年后这项限制即会撤销,但他们必须受雇于相关行业或以自雇形式从事相关行业,并继续符合有关的资格准则。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该计划于2003年7月15日起实施,旨在吸引具有认可资历的内地优秀人才和专业人才来港工作,以满足香港本地对人才的需要,提供香港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内地人才须拥有香港缺乏或无法即时提供的专业技术和技能。输入的人才须能为香港本地企业的日常运作及有关的行业作出贡献,以促进香港的发展。该计划也适用于输入艺术、文化、体育以及饮食界的优秀人才和专才。

 

工作准证办理

【主管部门】

香港入境事务处和香港劳工处。

工作许可制度】

外国人和内地人到香港工作,需要获得香港政府的工作

许可。许可的内容和方式根据“优秀专毕业人才赴港计划”、普通劳工和“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而不同。

【申请程序】

1、优秀专业人才赴港计划的申请程序

A、申请资格

一是雇主从事的业务项目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必

须是香港无法即时提供的,而有关的业务项目应有助提高香港作为制造业或服务业中心的竞争能力,特别是属知识密集形和高增值的行业方面;

二是受聘人应有良好的教育背景,一般而言,应持有著名学院相关学科的博士学位,或能提供文件证明具备杰出的才能或成就,例如著作、研究或香港未能即时提供的工作经验。受聘人亦应具有在认可学院相关范围经证实的研究经验,或在著名的公司经证实的工作经验。

三是受聘人须确实获得本地公司聘用,雇主必须提供整套合理、并于市值相称的薪酬福利条件,包括薪金、住宿地方及其他附带福利。受聘人应受雇于与其学历和专业能力相关的行业。

B、申请表格

中英文申请表可以免费下载,也可以在以下地点索取:

--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总部

地址:香港湾仔告士大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7楼

--香港特区驻北京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1座21层。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6318    传真:010-65186323

C、递交申请表格

根据本计划输入优秀人才(下称“受聘人”)的申请必须由雇主提出,而雇主必须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由受聘人直接递交申请,入境事务处不会受理。

雇主及受聘人须填写入境事务处提供的订明表格ID915(中文版),或ID915A(英文版),申请表格须由雇主直接递交或寄往:香港湾仔告士大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9楼入境事务处入境签证(输入优秀人才)组。

递交申请表格须注意:任何人如明知而故意作假或不真确的陈述或资料即属犯罪,因此任何已获得的进入许可/签证即告无效。

D、处理及审批

所有申请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负责审批,如手续齐全,一般在3周内完成。

E、家属随同来港

受聘人的配偶及21岁以下的未婚及受供养子女也可申请来港与受聘人居住。他们所须填写的申请表格可同时与受聘人的表格一并递交,或在受聘人抵港后递交。

入境事务处不受理受聘人其他家属的申请。

2、普通劳工的申请程序

A、香港雇主首先要向香港政府部门(劳工处)提出雇请外籍劳工的申请,在申请表格中填写欲申请的工种、人数、月薪、年限和公司目前雇请本地工人的数目等。

B、香港雇主收到香港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聘请外来劳工的申请后,持批文到香港入境事务处领取每人一式四份的《聘用外地雇员的雇佣合同》,与有输港劳务特许经营权的劳务公司签订一式三份的劳务合同,向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名单,商定挑选劳工的方式。

C、劳务公司将雇主和劳工提供的资料收齐,报国家商务部审批后,由国家港澳办先送香港入境事务处办理工作签注,再由港澳办办理《香港行政特区通行证》。同时,劳务公司安排劳工参加劳务培训,发给劳工《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证》。劳务公司收到港澳办的劳工特区通行证后,通知雇主安排劳工到港工作的时间,劳工即可到港工作。

【优秀专业人员赴港计划申请需提交的文件】

A、雇主须递交的文件: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法团注册证书、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副本各1份;公司经济状况的证明文件(最近经审计的损益帐及利得税报税表);公司简介(例如年报);包括开业日期、业务活动详情、运作模式、公司背景、产品系列、来源及市场等(须递交产品目录、介绍小册子等)。

B、受聘人须递交的文件:履行证件影印本(如有)、而有关证件须有足够有效期让受聘人返回原居国或原居地;香港身份证(如有);服务合约或聘书副本,须详细列明有关职位、工作职责、薪金及其他附带福利;履历连同学历证明(包括大学毕业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等)及与所担任职务相关的经验证明;或具备特别成就或专业能力的证明;内地居民(包括因公派往外地就读的研究生)须递交内地居民身份证副本及所属内地工作单位或负责备存其记录的内地有关当局所发出的批准赴港工作同意书;研究生须递交所读大学有关的系主任或学院院长发出的支持其申请的推荐书。

【普通劳工申请需提交的文件】

劳工准备办理到港工作的资料有:国内身份证复印件3份、大一寸黑白光面相片6张、劳工个人详情表、县级医院体检表、《出国人员政审表》、技术表和签证表等。劳工要尽快将资料交劳务公司。

(佚名)


标签: 香港 劳工 法律 规定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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