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谨防黑中介 看清资质证书再交钱

2021-01-28 08:52:28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402


出国劳务谨防黑中介 看清资质证书再交钱
    法制现场:受高额工资报酬吸引,不少工人会选择通过中介出国劳务。但是伴随着出国劳务热潮的兴起,关于出国劳务的纠纷也自然多了起来。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黑中介”引发的涉外中介劳务服务合同纠纷,下面就随赣小法一起来看一看。

 

案情简介

张某等五名工人从事装饰装修工作。2019年8月,该五人在路边看到某出国劳务中介的广告,招聘人员赴柬埔寨出国务工,便向中介公司负责人赵某询问。赵某谎称其与国外大型公司有劳务合作经验,并承诺如通过其介绍出国务工,工资高且发放有保障。张某等五人听后便按照赵某要求,每人支付给赵某6000元服务费,赵某也在收款单上加盖了某出国劳务公司的印章,至此,双方达成协议,由赵某介绍张某等人赴柬埔寨进行出国劳务。

同年9月,赵某为张某等五人办理了旅游签证并购买了飞柬埔寨的机票。张某等五人抵达柬埔寨后,当地的刘某、熊某等人将其送至柬埔寨工地,工地负责人钱某、孙某负责日常工资发放等事宜。起初,9月、10月的工资还能按时发放,10月后,工资开始出现拖欠现象,张某等人随即电话联系国内的赵某,赵某承诺工资给付只是暂时困难,张某等人只需继续劳动即可。后因工资拖欠长达两个月,张某等人无法忍受,要求当地的钱某、孙某对工资进行结算,钱某、孙某向张某等人出具工作量结算单,注明尚欠每人工资25000元左右。张某等五人回国后找到赵某,要求返还中介费、支付拖欠工资,赵某一直不予返还,张某等五人将赵某诉至我院。

审理经过

庭审中,赵某辩称:其在为张某等五人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分别为每人垫付机票和签证费等1500元,该部分费用应当予以扣除;柬埔寨当地的钱某、孙某系张某等人的实际雇主,故张某等五人的工资应当向钱某、孙某等人索要。

承办法官查明,赵某所谓的赣榆区某出国劳务公司根本不存在工商注册信息,该公章系赵某虚刻,赵某本人也没有经营出国劳务的资质。赵某无资质从事出国劳务中介业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被告赵某与张某等五人之间的出国劳务合同无效。赵某所收的中介费,扣除实际开支的机票与签证费应当返还张某等人,原告张某等五人的工资属于因服务合同无效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赵某应当予以赔偿。经本院释明,原告张某等五人与被告赵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赵某返还原告张某等五人中介服务费4500元,并依据结算清单赔偿原告张某等五人的工资损失。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根据上述规定,正规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并缴纳不低于300万的备用金作为中国工人权利在国外受损害的担保,从而让出国务工人员的权利得到更充足的保障。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出国务工公民,出国劳务应当选择商务主管部门公布名单中的正规中介机构,防止因“黑中介”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来源:天平阳光—案件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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