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赴新加坡劳务人员因工伤亡索赔说明

2011-09-05 08:57:37 商务部 点击数:767


    为了帮助在新加坡工作期间因工伤死亡的中国劳务人员家属顺利索赔,现将有关在新加坡索赔的程序及注意事项介绍如下:

    新加坡政府人力部工人工伤索赔处(以下简称“索赔处”)专门负责处理新加坡及外籍劳工的工伤索赔工作,处理案件的依据是新加坡《工伤索赔法令》。我处负责协助索赔处处理中国劳务人员在新因工伤死亡引起的无异议索赔,其目的是使赔偿尽快赔付给我国伤亡工人家属,维护和争取中国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因工伤亡劳务人员家属必须如实填写索赔表(FATAL ACCIDENT STATEMENT,简称FAS),同时提供经过当地公证处公证且带英文翻译的下列材料:

一、因工伤亡劳务人员与其配偶的结婚证书(如果已婚);

二、因工伤亡劳务人员与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因工伤亡劳务人员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出生证明;

四、因工伤亡劳务人员配偶、子女和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如果因工伤亡劳务人员的父母已经过世,则无需提供上述第二、三、四条涉及他们的材料,但必须提供他们的死亡证明;

六、因工伤亡劳务人员的出生和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如有则提供);

七、与因工伤亡劳务人员生前的通信、亲属收到因工伤亡劳务人员生前汇款的有关收据;

八、其它可以支持有关亲属索赔的证据文件。

    以上材料除第七项和第八项,以及因工伤亡劳务人员的死亡证明可不提供外,其他均必须提供。

    特别提醒:1、上述所有材料必须进行公证;2、当地公证部门或劳务人员派出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如村委会)需作为见证人在索赔表的最后一部分写明:“以上某某人(所有申请索赔的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我面前在该索赔表上签字或按手印”,然后见证人签字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请劳务人员的派遣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其家属尽快完成填写索赔表、收集相关材料及办理公证等手续,并将经过公证后的全部材料在复印留底后邮寄到我处。我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若合格则转交新加坡人力部索赔处。

    索赔处将按照其内部工作程序对索赔案件进行处理,在各方无异议的情况下,将按新加坡《工伤索赔法令》进行赔偿,死亡赔偿的最高金额是14万新元,最低是4.7万新元,伤亡人员的年龄越轻、生前工资越高,获得的赔偿金相对越多。新加坡人力部对赔偿金的分配比例是:伤亡人员的父亲享受赔偿金的5%,母亲5%,孩子45%,配偶45%。由于伤亡人员的配偶是孩子的监护人,所以孩子的45%与配偶的45%一起都开在配偶名下。

    索赔处在收到保险公司或雇主支付的赔偿金后,将签发给受益人的赔偿金函连同注明每个受益人姓名和金额的支票和赔偿金回执(ACKNOWLEDGEMENT OF COMPENSATION)寄送我处,由我处转给因工伤亡劳务人员家属。所有受益人应在赔偿金回执上签字(不能签字的小孩除外),派遣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在回执的证人处(WITNESS)签字并盖公章,然后将回执复印留底后原件寄送我处。我处收到回执后转新加坡人力部索赔处,索赔程序到此结束。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索赔过程是在双方对赔偿无异议的情况下进行。一旦在索赔过程中有关方面包括保险公司、雇主、受益人提出异议,新加坡人力部将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就要通过劳工法庭进行审理裁决。出现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我处将无法代表死亡劳务人员家属进入司法协调,必须由死亡劳务人员家属委托律师或指定其他人作为受益人代表进行协调。考虑到因工伤亡劳务人员家属对新情况了解有限,如需要,我处可提供在新的相关律师事务所,供家属委托时参考。通过劳工法庭审理的案件往往耗时较长,可达一年以上。

    在工伤索赔过程中,索赔处会向保险公司或雇主、受益人代表签发一份赔偿估价通知书(NOTICE OF ASSESSMENT OF COMPENSATION),对赔偿的金额做出评估。有关当事人如果对赔偿估价通知书中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有异议,必须在14天之内提出,否则被视为接受。接受赔偿估价通知书的保险公司或雇主必须在收到通知书的21天之内将规定的赔偿金付到索赔处。

    另外,就业准证持有者不受新加坡《工伤索赔法令》的保护,因此,所有持就业准证来新工作的人员都应该在其签订的雇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工伤、死亡的赔偿问题。

在索赔过程中如遇问题,可与我处联系。我处联系方法如下:

地    址:150 Tanglin Road, Singapore 247969

电    话:(0065)64121900

传    真:(0065)67338590

联 系 人:方家文

电子信箱:fangjiawen@bizcn-sg.org.sg

(佚名)


标签: 中国 新加坡 劳务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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