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国打工为由解除合同 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016-09-09 08:42:07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360


    中工网讯  马某在某电子公司工作4年,每月工资2000元,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4月19日,马某向电子公司递交书面辞职书,辞职理由为“单位工资较低,本人要出国打工”。后马某出国打工的愿望未能实现。2016年6月,马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电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因调解不成,仲裁委依法驳回马某的请求。
 
  仲裁委认为:劳动者欲从用人单位获得经济补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某电子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但马某辞职时并未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而以出国打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出国打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马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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