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体系(企业单独接收型)

2010-09-21 23:35:37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1599


企业单独型接收对象的范围
 能以“技能实习1号-A”接收技能实习生的范围,为日本的公营、私营机构和具有以下其中一项关系的外国业务据点的职员。
  1. 日本的公营、私营机构在国外的业务据点(分公司、子公司或合资企业等);
  2. 持续1年以上与日本的公营、私营机构具有国际交易实绩的或者在过去1年里具有10亿日元以上国际交易实绩的机构;
  3. 在国际业务合作等事业上与日本的公营、私营机构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且由法务大臣以告示规定的。
实习实施机构的作用
 企业单独型实习实施机构的作用,除团体监理型的作用外,还有义务从选拔技能实习生开始,按照刚入境后自己制作的技能实习计划进行技能实习,为技能实习生举办讲习,单独执行确保技能实习生回国旅费等,与团体监理型相比,可以说其作用非常重要。
“技能实习1号-A”的接收条件
 以“技能实习1号-A”可以从事的活动,是根据与实习实施机构订立的雇用合同,从事掌握技能等活动,该活动中还包括通过讲习掌握知识的活动,而且,下列各个条件均需具备。

(1) 有关技能实习生的条件
  1. 为海外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合资企业的职员,由有关业务据点调动工作,或借调者;
  2. 想要掌握的技能等不应是单纯作业;
  3. 需满18岁以上、回国后预定从事能发挥在日本掌握的技能等业务;
  4. 要掌握的技能等应该是在本国难以掌握的;
  5. 技能实习生(包括其家属等。)未向派遣机构(从事派遣技能实习生业务等的机构)、实习实施机构等交纳征收押金(保证金)等的;而且,未订立规定有关不履行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合同等。
(2) 有关实习实施机构的条件
  1. 实习实施机构需举办下列科目的讲习(以讲义学习,包括参观学习。),讲习时间为预定从事“技能实习1号-A”全活动时间的6分之1以上(在国外事前举办的1个月以上且达160小时以上讲习的,则为其12分之1以上);
    日语
    b 关于在日本生活的一般常识
    c 入境管理法、劳动基准法等技能实习生接受法律保护所必要的信息
    d 有助于顺利完成技能等学习的知识
    此外,上述c的讲义,决定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外聘讲师(内部职员也可)担任,
    而且,还要求在入境后进入学习掌握技能等活动之前加以实施。
  2. 其他条件与有关配备技能实习指导员和生活指导员、制作技能实习日志等、技能实习生的报酬、确保宿舍、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及其他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机构的条件相同。
(3) 技能实习生接收人数名额
“技能实习1号-A”的技能实习生接收人数名额如下表所示。

企业单独型技能实习生接收人数名额
实习实施机构的专职职员总数 技能实习生人数
 A    专职职员总数的20分之1
 B  301 人以上 专职职员总数的20分之1
201 人以上 300 人以下 15人
101 人以上 200 人以下 10人
51 人以上 100 人以下 6人
50 人以下 3人
(注1) 专职职员中不包括所属于国外业务据点的专职职员及技能实习生(1号及2号)。
(注2) B为法务大臣以告示规定时。
技能实习生(1号)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职员的总数。

(4) 在留期间
 技能实习1号的在留期间为1年以内,在准许入境时将给予1年或6个月的在留期间。

(5) 不正当行为
 凡对技能实习生施加暴力、进行威胁、扣押护照或外国人登录证、不支付工资等行为均属于不正当行为,要求在一定期间(5年、3年或1年)停止接收技能实习生和采取必要改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变更取得“技能实习2号-A”在留资格的条件
 以“技能实习2号-A”可以从事的活动,是指为了对以“技能实习1号-A”掌握的技能等进行进一步熟练活动,根据与法务大臣指定的实习实施机构订立雇用合同,在相应机构从事需要该技能等业务的活动。
 变更取得“技能实习2号-A”在留资格的申请,仅限于具有“技能实习1号-A”的在留者,但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关技能实习生的条件
 除“技能实习1号- A”所要求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必要条件∶
  1. 技能实习必须在与“技能实习1号- A”同一实习实施机构,而且从事同一技能等;
    但是,在不属于技能实习生的责任而不能在同一实习实施机构从事技能实习时,则不在此限;
  2. 技能实习生需通过基础2级的技能鉴定及其他与此相当的鉴定或考试合格者;
  3. 根据技能实习计划,想要进一步掌握实践性的技能等。
(2) 有关实习实施机构的条件
 有关实习实施机构的条件,基本上与“技能__1号-A”所要求的条件相同。

(3) 技能实习生接收人数名额
 具有“技能实习2号-A”的,在实习实施机构从事活动的技能实习生人数名额,无特别规定。

(4) 在留期间
 有关“技能实习2号- A”的在留期间,需符合下列任何一项规定∶
  1. 与“技能实习1号- A”相应的在留期间为1年以下者;
  2. 如果与“技能实习1号- A”相应的在留期间在9个月以下时,那么,与“技能实习2号- A”相应的在留期间,则为“技能实习1号- A”在留期间的大约1.5倍以内;
  3. “技能实习2号- A”和与“技能实习1号- A”相应的在留期间加在一起总共为3年以下。

转入技能实习2号对象工种与转向评价
(1) 变更取得“技能实习2号-A”的对象工种和作业
 转入对象工种和作业,根据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规定的技能鉴定工种和作业以及JITCO认定的公共评价组织规定的工种和作业,截至2010年4月1日为止合计共有66个工种、123项作业。其中,通过技能鉴定的有53个工种、86项作业,通过JITCO认定的公共评价机构的有13个工种、37项作业。
(2) 转为“技能实习2号-A”的评价
 要由“技能实习1号- A”转为“技能实习2号- A”的许可,必须通过下列
 两项评价,同时,还要获得在留状况良好的评价。
  1. 对“技能实习1号- A”活动成果的评价
     在“技能实习1号- A”的整个活动期间经过了4分之3左右时期,通过国家技能鉴定或JITCO认定的公共评价机构考核评价,认为技能实习生(1号- A)在技能等上已掌握了一定水平(相当于国家技能鉴定基础2级)以上者。
  2. 对技能实习计划的评价
     认为由接收技能实习生(1号-A)的实习实施机构提交的“技能实习2号-A”的技能实习计划是根据“技能实习1号-A”活动成果评价(对①的掌握技能等评价)正确执行者。

技能实习计划的制作
(1) “技能实习1号-A”计划的制作与履行
  1. 关于工种和作业的范围
     关于技能实习的工种和作业范围,随着制造业生产现场多能工化的进展,并根据多样化作业的实际情况,在反映2010年1月修改的技能实习制度基本设想的技能实习制度推进事业运营基本方针(厚生劳动大臣公示)中,规定技能实习计划除通过技能鉴定对转入对象工种和作业等进行评价的技能等(以下称※1.通过“必要作业”掌握技能等。)外,规定该计划中还包括作为日本人劳动者从事该工种和作业的一般工作,可掌握《关联的技能等》(以下称※2.通过“关联作业”掌握技能等。)。

     鉴于此,JITCO对技能实习的工种和作业范围的方针进行了修改,按各个作业归纳了其结果,并作为摘要版加以公布。刊载于该摘要版的三种作业的含义及其各个作业时间占整个实习时间的比例如下所示。
    A 【必要作业】※1.
     技能实习生为了掌握技能等,必须从事的作业(符合预定接受技能鉴定等评价考试的工种和作业《规定考试出题范围的基准和细目》范围的作业)。必要作业的作业时间为整个实习过程的大约一半以上的时间。
    B 【关联作业】※2.
     从事“必要作业”的劳动者在生产工序可从事的作业中,其中该工种和作业虽不包括在必要作业内,但该作业直接或间接地为提高必要作业技能等做出贡献的作业。关联作业的作业时间为整个实习过程的大约一半以下的时间。
    C 【周边作业】
     从事“必要作业”的劳动者在生产工序通常从事的作业中,其中该工种和作业不包括在必要作业及关联作业中的作业。然而,鉴于周边作业不是直接或间接地为提高必要作业技能等做出贡献的作业,而且该工种和作业是生产工序中通常从事的作业,因此,“周边作业”的作业时间,需设定在整个实习时间的3分之1左右以下。
    D 【安全卫生作业】
     从防止作业现场发生事故和疾病的观点出发,安全卫生作业是技能实习生必须从事的作业,按必要作业、关联作业、周边作业的各个作业,分别规定从事10%左右的安全卫生作业。
  2. 计划的制作
    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的目的是,把日本开发积累的技能等传授给发展中国家等,为肩负起该发展中国家等经济发展重任的“人才培养”做出贡献。因此,在制定技能实习计划时,充分考虑培养人才的观点非常重要。可以说,技能实习生是否能够有效地、出色地掌握技能等将取决于技能实习计划。
    B 在“技能实习1号-A”计划中,记载有关掌握技能等活动(包括通过讲习掌握知识的活动)的具体日程、实习大纲和指导体制等。
    C 关于“技能实习1号-B”活动期间的计划,包括讲习在内,应制作能合理掌握相当于技能鉴定基础2级的技能等计划,特别是在掌握有关安全卫生的技能等方面,制作计划时需加以充分兼顾。
    D 如果预定变更取得“技能实习2号-B”时,必须制定技能实习生在“技能实习1号-B”和“技能实习2号-B”的整个活动期间中有效地掌握和熟练技能的技能实习计划。
    E 如果不预定变更取得“技能实习2号-B”而仅限于“技能实习1号-B”时,需要按照从事技能实习的各个目的,制定在技能实习结束时的达成目标。
  3. 根据计划履行技能实习
     关于“技能实习1号-B”的活动计划内容,在制定技能实习计划时规定,如果是技能鉴定工种和作业时,作为掌握技能的目标需制定达到基础2级水平;如果是JITCO认定工种和作业时,作为掌握技能的目标需制定达到初级水平。因此,实习实施机构必须根据该技能实习计划内容,切实地执行掌握技能等计划。只有按照计划,切实地执行技能实习,技能实习生才能掌握技能等,达到制度本来的目的。
     此外,在开始从事现场技能实习之前,实习实施机构还必须向技能实习生充分说明技能实习计划的内容,并使其理解。
(2) “技能实习2号-A”计划的制作与履行
  1. 关于工种和作业的范围
     与(1)之 1.的范围相同。
  2. 计划制定
     “技能实习2号-A”活动期间计划,是进一步熟练提高在“技能实习1号- A”资格掌握的技能等,从开始从事“技能实习2号- A”活动日起,在经过1年之日时,必须能够掌握相当于技能鉴定基础1级的技能等;在经过2年之日时,必须能够掌握相当于技能鉴定3级的技能等。
     在制定计划时,必须具体明确记载各个阶段的达成目标和实习内容,同时,为了确认已达到目标,还必须明确记载评价每年通过技能鉴定等考试掌握的技能等时期及其方法。
  3. 根据计划履行技能实习
     关于“技能实习2号- A”的活动计划内容,在制定技能实习计划时规定,在“技能实习2号- A”第1年结束时,如果是技能鉴定工种和作业时,作为掌握技能的目标需制定达到基础1级水平;如果是JITCO认定工种和作业时,作为掌握技能的目标需制定达到中级水平;另外,在“技能实习2号-B”的第2年结束时,如果是技能鉴定工种和作业时,作为掌握技能的目标需制定达到3级水平;如果是JITCO认定工种和作业时,作为掌握技能的目标需制定达到专业级水平。因此,实习实施机构必须根据该技能实习计划内容,切实地执行掌握和熟练技能的计划。
     此外,有关向技能实习生说明技能实习计划内容等必要性,与“技能实习1号- A”相同。
技能实习生的待遇
(1) 讲习期间中的待遇
 具有“技能实习1号-A”的技能实习生,除刚入境后为出差状态的情况外,基本上处于与实习实施机构的雇用关系,因此,无需支付讲习津贴等特别的措施。

(2) 技能实习1号和2号活动期间中的待遇
  1. 明示技能实习条件
     实习实施机构必须向技能实习生(1号)进行有关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相关法令的必要说明,同时,还必须以书面明示已预定的“技能实习1号-B”的实习内容、关于变更取得“技能实习2号-B”的条件等及其技能实习期间中的劳动条件(本国语言一并记载)。
  2. 雇用合同的公正订立
     由于技能实习生是处于雇用关系下的,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明确劳动时间、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实习实施机构必须与技能实习生订立雇用合同,制作雇用合同、交付劳动条件通知书(本国语言一并记载)。
  3. 劳动时间的规定
     技能实习生(1号及2号)的劳动时间,是根据劳动基准法的规定,适用于1天8小时以内、1周40小时以内的原则。如果超过这一原则,实习实施机构让技能实习生(1号及2号)从事规定时间以外或休息日的劳动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订立劳资协定等办理规定手续,并支付规定时间以外工作增额津贴工作等。
  4. 工资的正确支付
     实习实施机构必须按每月规定日期将技能实习生的工资全额直接支付给本人。但是,作为除此例外的支付方法∶(A)订立银行帐户支付的劳资协定;(B)经本人书面的同意;(C)汇入本人指定的金融机构、本人名义的存款帐户;(D)在交付工资支付明细单等一定条件下,可通过金融机构帐户支付工资。此外,关于工资扣除,在扣除法定扣除以外的经费项目时,需订立劳资协定。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能扣除的也仅限于宿_费等明显项目,而且,扣除额不得超过实际费用。
     另外,支付工资额不得低于都道府县分别规定的最低工资额(须注意∶一般适用于各地区最低工资,但也有适用于特定(各产业)最低工资的情况。)。
  5. 遵守劳动相关法令等
     对于所接收的技能实习生,将适用于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最低工资法、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雇用保险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厚生年金保险法、国民年金法等有关劳动者的各个相关法令,因此,实习实施机构必须遵守这些相关法令。
     此外,在适用劳动法令上,完全与一般日本人员工相同。
  6. 安全卫生与保险措施
     鉴于技能实习生对日语不能自如使用以及对日本的文化和习惯不习惯,因此,相对于日本人,更应确保技能实习生在工作岗位和私生活上的安全卫生是非常重要的。
     实习实施机构有义务应保证技能实习生不受伤,健康完好地返回祖国和自己的家庭。为此,必须以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为中心推进防止灾害和确保健康的措施。
     此外,为了万一发生劳动灾害和上下班途中发生灾害,必须加入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为了日常生活中的受伤、生病、伤害补偿和死者家属补偿,必须加入健康保险和厚生年金保险等社会保险。最好也可以加入民间保险。(JITCO为技能实习生准备了专用的外国人技能实习生综合保险。)
  7. 与工会等方面的协议
     预定接收技能实习生的企业,鉴于与技能实习生进入雇用关系,因此,希望事先与该工厂的工会就接收技能实习生的有关措施方法进行协议。

关于由技能实习1号转为技能实习2号等手续
(1) 实施转为技能实习2号的评价
 在转为技能实习2号时,需对掌握技能等和技能实习计划进行评价。关于掌握技能等评价,是通过与考试实施机构的合作等,安排技能评价考试的应考,进行评价。
 关于技能实习计划评价,是根据评价基准,对技能实习计划进行评价。
 此外,还包括实地调查和征询专家的意见,综合判断内容的适当与否,并对实习实施机构提出建议和进行指导。其结果将其掌握技能等评价结果一并向地方入国管理局汇报。

(2) 转为技能实习2号的手续
  1. 转为技能实习2号的申请
     希望转为技能实习2号的技能实习生(1号),在技能实习1号活动期间结束前5个月之前,向JITCO驻地方事务所提交应考申请事前信息,并在4个月之前,再向JITCO驻地方事务所明确姓名、性_、来自国家、希望掌握的技能等种类、预定转为技能实习2号应考的鉴定和考试、希望应考的时期及其他必要事项后,申请接受掌握技能等评价。
  2. 在留资格变更手续所需文件
     为转为技能实习2号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是在技能实习1号活动结束前1个月之前,由技能实习生(1号)自己向管辖的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
     此外,在接受JITCO代办申请服务时,请在技能实习1号活动结束前1个月半至2个月前之间,将申请文件提交给JITCO。(关于在留期间的更新手续也同样。)
    关于技能实习生(1号)本人的文件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 护照、外国人登录证的复印件
    B 关于实习实施机构的文件
    • 技能实习2号活动实施计划书的复印件
    • 技能实习生派遣证的复印件
    • 派遣机构与外国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复印件
      (由本国所属机构交付的借调命令·调动工作命令·任免命令等复印件即可)
    • 雇用合同的复印件
    • 雇用条件书的复印件(劳动条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 技能实习指导员履历表的复印件
    • 鉴定合格证明书的复印件
    • 技能实习和生活状况等报告书
    • 关于年收入及其纳税额的证明书
    • 目前已接收的技能实习生名册(实习实施机构)
    • 实习实施机构名册的复印件(仅限两家以上企业联合构成实习实施机构时提交。)
    • 申请人名册(技能实习2号及再入境等)
(3) 转为技能实习2号后的手续
  1. 资格变更报告书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获准后,必须在变更许可后2周以内,向JITCO驻地方事务所提交技能实习变更报告书。
  2. 在留期间更新手续所需文件
     在在留期限届满前1个月之前,必须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
    关于技能实习生(2号)本人的文件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 护照、外国人登录证的复印件
    B 关于实习实施机构的文件
    • 技能实习2号活动实施计划书的复印件
    • 技能实习和生活状况等报告书的复印件
    • 雇用合同的复印件
    • 雇用条件书的复印件(劳动条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 关于年收入及其纳税额的证明书
    • 目前已接收的技能实习生名册(实习实施机构)
    • 实习实施机构名册的复印件
    • 申请人名册(技能实习2号及再入境等)的复印件
(4) 回国时的手续
  1. 技能实习结业证书的交付
     向技能实习结业者(技能实习2号经过预定期间80%以上者)颁发记载有其技能实习内容和期间等的结业证书。
  2. 回国报告
     技能实习生在完成技能实习2号研修后回国时,必须向各管辖的地方入国管理局、JITCO驻地方事务所提交回国报告书。

附图: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手续的流程

(佚名)


标签: 日本 技能 实习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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