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原中国研修生维护权益 希望日本勿“滥用制度”

2011-11-21 09:50:56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512


    11月15日,位于日本群马县的前桥地方法院针对三名中国籍研修生提出的异议申诉,展开第一次法庭辩论。

    李金艳等3名中国研修生在群马县富冈市某园艺公司工作,但一直领取的是远远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并因为向资方提出工资待遇问题而招致不当解雇,为此,李金艳等三人向该公司所属地区的地方法院提出仲裁,法院介入后要求双方和解。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李金艳等三人于2011年9月6日向前桥地方法院提交了异议申诉,要求依据法庭正式审理程序审理这一劳资纠纷。

    2010年12月末,当李金艳等人前往公司上班的时候,被公司告知“你们几个不用再来上班了”。

    在此之前的一天,李金艳等人曾因公司只按照每小时450日元的薪酬标准,给她们发放工资向公司提出了意见。事情发生后,2011年1月,李金艳等人前往群马县劳动局咨询相关事宜,而同时,尽管李金艳等人尚在实习期内,但她们供职的园艺公司仍向她们发出了解雇通知。

    李金艳等3名中国籍女研修生按照日本的“外国人技能实习·研修制度”,于2008年7月从中国山东省来到日本,年龄在20~30岁之间。她们在群马县富冈市一家兰花养殖企业中从事栽培辅助工作。在离开中国之前,李金艳等人从中国的中介公司处获得的收入说明中表明,“在日本,第一年每月的薪金为6万日元”,但在这家园艺公司,李金艳等人实际每月只拿到5万日元。而每个月的劳动时间竟达到160个小时,折合计时工资,实际每小时只有310日元的报酬,远远低于群马县劳动法规定的最低计时工资标准。

    此案中,公司所属的高崎劳动基准监督署曾经对该园艺公司提出劝告,明确告知该公司从李金艳等三人在公司供职的第二年开始,直到2011年1月将三人解雇为止的时间内,欠付每人工资额在70万日元~90万日元之间。

    2011年8月,在法院的介入下,这家园艺公司迫于各方压力,决定从解雇李金艳三人之日起至研修期结束,公司向李金艳等三人每人赔付“解决金”60万日元。对此,李金艳等三人提出异议,不服调解结果,并于9月6日向前桥地方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方面赔付660万日元。

    李金艳等人已经拿到签证回国,等待官司的进展。对于这场尚没有结果的维权案,李金艳等人表示:“日本的‘外国人技能实习与研修制度’是非常好的制度,但希望日本的企业要合理应用,不要滥用制度。”

    对于此案,被告一方富冈市某园艺公司则表示:“公司并没有欠付研修生们的工资。李金艳等人的申诉没有事实根据。”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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