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男子出国打工归来 发现儿子不是自己的

2012-05-07 06:23:14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203


来源:鲁中晨报

  滨州讯 丈夫出国打工,而妻子却在家里与邻村男子搞起了外遇,不料丈夫回国发现妻子外遇,从而否定养了三年的孩子不是亲生的, 于是起诉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近日,惠民县人民法院胡集法庭处理这起案件,通过亲子鉴定见证抚养关系,丈夫离婚后也得到了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6年张某与高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9年生育一男孩张小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出国打工,常年回家次数较少,高某与邻村另一男子陈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过一段时间。2011年12月份,张某从国外归来,回家后正巧把高某与陈某抓个正着,张某当即报警,随后派出所出警处理,把高某与陈某带回派出所询问,在询问中高某与陈某承认双方于2009年年初就开始不正当交往,并从2010年3月份开始同居至2011年6月份。

  2012年3月份,张某向惠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某离婚,高某抚养婚生子张小某,要求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同意与张某离婚,同意抚养婚生男孩张小某,但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且不同意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双方在孩子抚养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方面存在很大争议。

  针对抚养费用问题,张某又提出了鉴定主张,申请亲子鉴定,认为婚生男孩张小某不系双方所生,认为不应当支付抚养费用。开始高某拒绝做亲子鉴定,在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后,高某最终同意了做亲子鉴定。于是法院选择了济南一家鉴定机构,经过一周多的时间,鉴定结果显示张小某非高某与张某的婚生子,双方对鉴定结论无异议。法院出示依职权从派出所调取的调查笔录,高某对笔录所证明的其与陈某同居的事实未予否认。法院在做了大量调解工作的情况下,最终因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调解成功。

  2012年4月份,惠民县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张某与高某离婚;婚后生育男孩张小某由高某抚养,张某不支付抚养费;高某给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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