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劳务纠纷 法官调解化怨为和

2012-06-07 08:26:30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164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人民法院确立的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以调解的手段处理民事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了社会和谐。近日,湖南益阳梅城法庭又一次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提供劳务受害引起的纠纷,有效地化解了双方恩怨。 
 

    据悉,原告肖某在被告周某经营的砖厂做工,但不幸的是,2011年4月的一天,原告的右手掌被机器压伤,伤后,因被告拒绝赔偿,不得已的原告只得一纸诉状将其告至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但被告却辩称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只愿意适当地给予补偿。 
 

    梅城法庭受理此案后,于2012年4月至5月期间,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砖厂做工,2011年4月1日下午1时许,原告用手去扒机器出口处的废料时,被机器压伤右手掌,被告当即将原告送至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包扎,后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163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手掌切割伤、神经血管肌腱损伤、右手掌第1-5掌骨骨折。经鉴定为五级伤残。为有效的化解矛盾,主审法官在专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基础上,针对当事人“好面子”、“赌气”的情况,多次采取“背靠背”、“面对面”调解方式,不厌其烦的组织双方调解。最终,怨气化为和气,被告周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肖某各项损失40000元,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造成的损失原告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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