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不得超出“三性”岗位 10月起劳务派遣“同工同酬”
2013-10-01 08:04:57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873
鲁网9月29日讯 记者今日从山东省人社厅获悉,新修订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规定,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实行“同工同酬”,并且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三种工作岗位上实施。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将劳务派遣列为特别规定的一章,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则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任何单位不得超出“三性”岗位要求使用劳务派遣工,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实行“同工同酬”。
“《条例》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让它成为劳动用工的主渠道。”上述负责人表示,目前,劳务派遣饱受诟病的一点,就是很多企业、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违反“三性”规定,在主营工作岗位长期使用派遣工,造成派遣工占全体员工比例过高。很多单位中,这些劳务派遣员工的待遇甚至只能达到编制内员工待遇的1/3。
记者了解到,这一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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