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涉外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2013-12-06 08:56:40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336


 

  平安龙江网讯 近几年,面对日益凸显的民间借贷的问题,让东宁县深刻领会到了经济环境对民生的影响,县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断的增多,矛盾纠纷产生了引发了诉讼,诉讼是当事人的一种权益之举。面对当前的经济形势,势必会影响到境外的企业,如何保障出国务工人员的权益,未雨绸缪,法院率先调研,找出办法,以维护社会稳定。
 
  在东宁法院劳务纠纷案件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国内建筑工程方面的劳动关系,一类是涉外劳动关系,这里所指是依照境外法律建立而具有中国因素的劳动关系,比如外国企业与其派驻中国的非中国籍雇员之间的关系、中国公民在境外直接受雇于外国企业所产生的劳动关系。相对于涉外劳务纠纷案件,建设工程中的劳务纠纷就简单的多,无论如何有保证金作为最后的保障,而出国劳务纠纷没有任何支撑。
 
  目前东宁县的涉外劳动关系,是指我国公民在外国投资,由我国公民出国劳务。这种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根据国际法中属地管辖的原则,适用外国法,但根据属人管辖的原则,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一但发生纠纷,出国务工者都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回国起诉。
 
  一、涉外劳务纠纷现状
 
  近几年东宁法院每年处理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都有上百件,涉外劳务的占一半左右,就审理情况看,存在几下几种情况。
 
  1、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无合同。大多用工者与劳动者在国内取得一致意见:即劳动者出国为用工者提供劳务(以种植业为主),出国务工手续、劳动大卡、护照由用工者办理,年底结清工资。这种情况是劳动者风险相对较少的,因为没有前期投入,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劳动者自己办理出国务工手续,花费手续费上万元。
 
  2、以旅游名义出国劳务。对于自己办理出国手续的情况,劳动者大多办理旅游照,以旅游的名义外出,在外从事劳务。这种情况是违背国际法原则的,一旦被发现就有被遣送的危险,而且这种情况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3、诉讼主体不适格。在诉讼中原告起诉的被告并非是正确的被告。因劳动纠纷涉及国内国外,很多情况真正的老板不出面,往往是管理者从中进行沟通联系,并一同出国劳务,劳动者不知道真正的老板是谁,起诉主体错误。另外,因用工者很多情况下都是合伙开工,两邻之间共用劳动者,劳动者本意给甲种地,可实际是给甲种地,这样回国起诉后,被告不承认与其产生劳动关系,因无合同约束,权益无法维护。
 
  4、大多群体纠纷。种植业靠天吃饭,产量直接受到自然情况的影响,可是用工者以产量低为理由不给劳务者工资或者少付工资,这种情况导致劳动者群体诉讼,几十个原告告同一个被。
 
  5、取证难。原告的主张举不出有力的证据,只能凭借劳务者之间相互作证,这种证明力明显降低,或者是自己单方面记的“出工”记录,证明力也相对较弱。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因在国外产生,我国法院规定法官不得域外取证,这给办案增加了一些难度。
 
  5、诉讼时间相对集中。此类案件大多发案在每年11月-1月。年前成为每年劳务纠纷诉讼的集中发案期,有的出国务工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回国后即主张权利,有的劳动者自行与用工者协商,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后,不得已走诉讼程序。
 
  6、诉讼程序劳动者权益不能实现最大化。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必须进行调解,而且此类案件大多以调解结案,调解中,原告要么在时间上做出让步,要么在劳务费上做出让步,加之取证难,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有效的支持,原告的权益不能实现最大化。
 
  二、保障涉外劳动者权益的建议
 
  1、成立劳务派遣公司。所谓劳动派遣,是一种灵活性的就业方式,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将其雇员派往用工方提供劳务。与用工方之间,存在两个连环的合同,劳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方之间的劳务合作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为了管理上的需要而派出自已的雇员到用工方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为了避免大量解雇职工引起诸多麻烦,而将富余劳动力派往其他单位工作。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2、成立境外就业中介。即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也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对外劳动合作的经营活动。境外就业的中国公民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外派劳务人员则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提供劳务则以派遣单位与境外要派单位之间订立对外劳动合作合同为前提。对外劳务合作中的派遣单位则对外派劳务人员负有劳动合同上的给付义务。
 
  要求今后所有在东宁从事对外劳务的中介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都实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备用金制度”。对外劳务职业中介企业必须存缴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备用金”,新开发市场、人数多、收费高、风险大的特殊项目增缴特别备用金。备用金实行专户储存,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所有,专门用于处理境内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3、实行对外劳务项目备案制度。对外劳务经营者在我县招收对外劳务人员时,必须取得县外经贸部门同意,再办理对外劳务项目备案;只要是在东宁招收外派劳务的企业,都要出示可以在东宁招收出国劳务的有效证明。有出国务工意愿的人员,首先应该查看该公司是否有对外经营权,以免上当受骗。而业务备案也能让我们对全县境外企业进行有效的掌握和控制。
 
  4、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法直接调整社会保障主管机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比如有关社会保障费的强制征缴和社会保障待遇给付的规定,本身具有公法的性质,但也同样可以成为平等主体的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比如,为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障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的从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者也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5、健全法律。对于外派劳动关系而言,当务之急是要通过完善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立法,强化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境外要派单位的管辖权,或者以对等原则为基础强化对我国外派劳动者的国内法保护。还应在劳动法中增列对外派劳动者具有指引作用的冲突规则,使对外派劳动者有利的准据法得以普遍适用。
 
  6、各部门通力合作。出国劳务手续繁杂,各行政部门要把好关,出国务工前、劳动局、公安局、检验检疫局对于以旅游、商务护照出国劳务的情况要严格审查。对于产生纠纷的情况,为减轻劳动者诉累,可以成立由外经、劳动、公安、司法、大调解等部门组成的对外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统一协调、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司法行政机关则指派执业律师,为劳务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切实保护对外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7、加大宣传力度。从出国务工前到出国后,与雇主、劳务公司等多方面沟通、签订的每个细节,都事关每一个劳工的权益。我县每年出国劳务的时间也是相对集中,集中在2月到5月期间。在出国务工前,利用媒体、报纸、广播、网络等一系列宣传方式,进行法律宣传。宣传劳务合同法、宣传出国劳务应注意的事宜、宣传证据的保全等法律常识。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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