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7月1日起实施

2015-05-14 09:30:49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790


人民网青岛5月13日电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日前,青岛市人社局发布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在采访该局相关负责人了解到,截至3月底,青岛市共有432家劳务派遣单位(含分公司13户)获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其中实际开展业务的单位206家(占48%),涉及被派遣劳动者9.3万人、用工单位2248家。青岛市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较大,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数量均居全省首位。建立对劳务派遣的规范机制和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青岛市劳务派遣市场和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出台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的初衷和本意。

界定“假外包、真派遣”行为 规范派遣劳动合同

目前,国家层面没有清晰界定劳务派遣的含义,青岛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从劳务派遣的过程对劳务派遣进行了界定,以便于将其与职业中介、业务外包等相似行为相区别。针对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情况,我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从劳动场所、劳动过程管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管理费用支付等方面,对“假外包、真派遣”行为进行了界定,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依据。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等义务。青岛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除对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义务作出规定外,还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我市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

规定违法使用劳务派遣民事责任 加强监督管理

《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律政策分别从适用岗位、用工比例、同工同酬以及义务规定等方面对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但仅规定了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等行为的行政责任,未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从源头规范劳务派遣用工,青岛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工单位出现使用未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单位派遣劳动者,使用未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情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相应责任,以充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自2013年7月1日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以来,通过严格的行政许可程序,一定程度上督促了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但从劳务派遣年检情况看,我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仍存在专业化程度不高、行业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需要通过后续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市场。我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从许可证摆放、用工台帐、档案管理、劳务费科目、用工备案、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等方面对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要求,进一步促进劳务派遣单位规范运作和劳务派遣行业的有序发展。如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并依法妥善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事档案,不得委托用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付劳动者工资等。

青岛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佚名)


标签: 出国劳务 出国劳务信息 青岛 劳务派遣

政策法规»通知新闻  最新文章
政策法规»通知新闻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