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要签三个《合同》

2013-03-12 15:00:08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9903


  中国菏泽网消息 菏泽市商务局工作人员提醒:从事出国劳务活动,要谨慎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外派劳务服务合同》与《雇佣合同》。

  《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外派企业只有持该合同及我国驻当地使馆出具的针对本合同的“项目确认函”等材料,才能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项目备案后,外派企业才有资格招收出国劳务人员。

  《外派劳务服务合同》。出国劳务人员与外派企业针对出国劳务中的目的国家、行业工种、工资待遇、合同期限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后,双方应正式签署书面《外派劳务服务合同》。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要求,外派企业未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服务项目、服务费及其收取方式、违约责任。

  外派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时,应当将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如实告知出国劳务人员,并向出国劳务人员明确提示包括人身安全风险在内的赴国外工作的风险,不得向出国劳务人员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否则,出国劳务人员有权拒绝签订。

  《雇佣合同》。出国劳务人员在出国或到达目的国家时,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要求,外派企业应当负责协助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并保证该合同中有关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的条款与之前签订的《外派劳务合作合同》相应条款的内容一致。

  上述三项合同中,应当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主要包括:(1)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2)合同期限;(3)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4)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5)劳务人员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6)劳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7)劳务人员在国外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的办理;(8)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9)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10)发生突发事件对劳务人员的协助、救助;(11)违约责任。

 

  特别提醒:出国劳务人员不要随便与个人或中介签订《外派劳务服务合同》,不要与无法提供外派企业资质证明、无法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备案表,或者无法提供外派企业与外国雇主签订项目合同的单位签订《外派劳务服务合同》。

 

  【案例】2010年初,山东、河北、辽宁等地200多人被意大利一家公司招募到赤道几内亚巴塔市做建筑工和道路施工。其中22人是经河北故城王某受山东曹某之托招募的。合同期限为两年,月工资600到1000美元不等。此外,意大利公司还向劳务人员每人提供了去往机票约1.7万元人民币,支付了申领护照、签证等费用,并提前预付了每人一个月的工资。可故城的王某和山东的曹某并未将意公司提供的以上款项转交给出国劳务人员,还借机向劳务每人收取了1.4万至2.9万元不等的中介费。在劳务人员出境前,还强迫他们签署了1.7万元的机票欠条,称该欠款将在他们到达境外工作后从工资中扣除。出国劳务人员到目的国家后,才知道上当受骗,随即向国内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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