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素质外国律师可在新加坡从事获批准执业范围

2011-01-12 08:36:47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2720


  具备高素质的外国执业律师即将可以在新加坡从事获得当局批准的新加坡法律的执业范围,打破外国律师在新加坡执业的限制。
  1月10日在国会提出一读的2011年律师专业(修订)法案,引入进一步开放新加坡法律服务业的措施。

  2009年中,为开放新加坡法律服务业,当地发出了6个合格外国律师事务(Qualifying Foreign Law Practice)所执照。只有这些事务所的外国律师能够从事受批准的新加坡法律的执业范围。

  2011年律师专业(修订)法案包含了对律师专业法令和新加坡法律学会(简称法律学会)法令的修订。根据新法案,新加坡法律教育学院(Singapore Institute of Legal Education)将监督全新的外国执业律师考试(Foreign Practitioner Examination,简FPE)的实行。 

  顺利通过考试的外国律师将获颁外国律师执业证书(Foreign Practitioner Certificate,简称FPC),FPC将需要每年更新。新措施是为了要让更多高素质外国律师前来本地执业。 

  这份证书允许外国律师在合资律师事务所(Joint Law Venture)、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和本地律师事务所,从事获得当局批准的新加坡法律执业范围。

  不在受批准之列的执业范围包括宪法与行政法、房屋交易、刑事法、家事法、继承法、信托法,以及代表客户出庭等。

  外国律师若受聘于外国事务所(Foreign Law Practice),则执业范围更受局限,基本上是在仲裁工作方面提供有关新加坡法律方面的意见。

  据了解,与新加坡本地执业律师必须是毕业自受认可大学不同的是,这些外国律师无须是从手认可的大学毕业,但必须在自己的国家已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新加坡总检察署目前负责管制在新加坡从事外国法执业范围的外国律师。同样的,根据新法案,它也继续扮演管制持有FPC的律师的角色。不过,就新加坡法律的批准执业范围而言,总检察署、最高法院和律师公会对这些律师将同时具有纪律权限。
  除了建立引入FPE和FPC的架构,新法案也包括设立新加坡法律教育学院及简化与加强正式成为执业律师的立法和程序架构。
  新加坡法律教育学院(简称法律学院)是一个由法律学会管理的法定机构,将负责协调所有跟法律教育有关的计划和课程。前总检察长温长明教授已获委为首任院长。

  法律学院将取代现在的法律教育局的角色,功能也将扩大,即维持与提高法律教育水准、举行外国执业律师考试和履行将为律师专业引入的持续专业发展(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的责任。

  至于正式成为执业律师的立法和程序架构方面,新法案也作出简化与加强的修订,把律师专业法令和相关条文中的成为执业律师的许多要求,综合为两大套条规,即成为执业律师的要求和程序。

  之前,培训律师只准参与内堂聆讯。根据新法案,受训律师(practice trainee,过去称为pupil,即实习律师)在受训至少3个月后(之前为4个月)能够成为“部分执业”(part called)律师,并且能够出庭。这么一来,培训律师将有更多机会在正式成为执业律师之前,累积实际的法律经验。

  律师事务所Selvam LLC董事阿尔花赛尔凡(Arfat Selvam)受访时指出,新法案一方面保护本地律师,另一方面又让新加坡具备发展成为国际法律中心的伸缩性。

  她说,法案引入允许外国律师到本地执业的新计划,是为了吸引优秀人才,而不是要让外国律师取代本地律师。外国律师只能从事某类执业范围像企业法、合并与洽购(Mergers Acquisitions)和国际仲裁,不能从事其他多种执业范围如刑事事务,也不能出庭。

  Selvam LLC刚在去年10月跟国际律师事务所Duane Morris成为合资律师事务所。

(佚名)


标签: 外国 律师 新加坡

政策法规»通知新闻  最新文章
政策法规»通知新闻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