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劳务派遣实行"备用金制度"

2011-12-01 09:28:06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416


  据了解,明年1月1日起,吉林将实施《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需向指定商业银行存储不少于50万元的初始备用金,用于被派遣劳动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等。

    劳务派遣单位每开展一项劳务派遣业务,须从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服务费中提取5%作为补充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

(佚名)


标签: 吉林 劳务 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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