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办法升格国务院条例

2012-06-12 08:29:23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125


    商报讯  从部委内部管理办法升格成国务院条例,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门槛也由过去的最低3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在中国对外投资和商务往来越发频繁的当下,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再度从顶层设计确保对外劳务合作的规范和安全。据了解,该《条例》将自201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所谓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条例》的发布使得原来的部门规章上升为了法规,弥补了劳务合作法律的缺位。有业内人士指出,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此前缺乏统一的规制。处理外派劳务法律纠纷时适用法律困难。对外劳务合作法律的缺位还导致了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规章管理外派劳务业务,使多头管理问题日趋严重。

  在经营资格申请方面,《条例》规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而在此前,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在2004年通过并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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