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企业若雇佣黑工将查税十年

2010-10-22 22:40:52 中国国际劳务信息网 点击数:1003


2007年以来,本届法国政府为了加强税局稽查权力,制定一套查税特别程序。税局可以在本年度还没有申报所得税的情况下,进行临时扣押和罚款。以前,查税必须限制在已过去的年度。由于偷税案件增加,法国立法者制定了这套特别查税措施,以保障“安全”收税。这在查税程序法方面,可以说是一场前所未有的革命。

但是这一制度只适用于以从事职业者,不涉及工薪阶层。因此,只要有职业所得,不管是自由职业者或从商者,也无论他们是以何种方式纳税,都受这一查税程序约束。

法国这一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针对非法雇佣人工、提供假发票或作假帐、经商不开发票、使用作弊会计软件等违法行为。

尽管这种查税是特别查税程序,从具体实施来说,法国立法者没有制定一套单独的查税程序,只是将这一措施运用于现有的法律,例如税务部门有权在现场查看及扣押文件材料,突击检查,现场检查TVA等等。因此,当税务人员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出现征收税务有可能受到影响,便立即可以做出纳税违法记录。记录必须由拥有稽查员资格人员签署,纳税人也应签字。如果后者拒签,不影响该记录的效力。

这一税务现场记录不是一份简单的报告,它会给被查税人员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首先,法国税务机构有权进行扣押,扣押金额由各种方式确定,如根据纳税人所提供的材料。当然扣押最高金额有法律规定。不过扣押与普通检查程序不一样,可以不经法官批准。

对于小型企业,原先有免纳增值税或优惠缴纳增值税(TVA)的,这些优惠条件也立即取消。

更重要的是,不可重复查税的原则被取消。由此,以前已被查过的年份,税局有权重新审查。从2009年起,由2007税法规定的六年,被延伸到了十年。延长查税的时间,通常根据企业的营业额。查税的年份限定为三年,进行查税的那一年不在审查范围内。鉴于现场违反税法,税局可以不遵守此原则。还未结束的年度以及以前的年度,都可以进入查税范围。

纳税人由于疏忽,忘记提交报表,一般情况下,税局发出挂号信警告,在收到信三十天之内提交报表,就可以免去这一疏漏。如果三十天之内仍未履行义务,税局可以立即不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纳税金额。然而在有税务现场记录的情况下,税局不受这条法律约束。

最后,由于属于现行违法,罚款要比通常查税还高。

为了维护纳税人不受到违法检查,法国法律给予其有限的申辩权力。纳税人在收到违反税法现场记录八天之内,必须向行政法院速审法官提出诉讼。该法官必须在十五天之内作出判决。当法官认为特别程序存在严重的疑问时,可以取消此程序。

如果速审法官没有在规定的期限裁决,由行政法院作出紧急判决。纳税人不服判决,可以上诉。

特别查税程序已超出了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规定,因为整个法国税法系统是建立在纳税人申报原则上的,应先报税后查税。由于加大税务机构权力,纳税人在法律上受到的保护大大受到影响。尤其是对于税务部门的投诉,期限越来越短。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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